将于2025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住房租赁领域专门行政法规,《条例》重点围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权益和强化监管等内容作出规定。
住房租赁市场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但当前市场仍面临权益保障不足、机构专业化程度低、经纪服务不规范、监管体系待完善等突出问题。《条例》作为首部住房租赁专门行政法规,通过完善法律规范和强化行政监管,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条例》从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对出租住房提出明确要求:
用于出租的住房需符合建筑、消防等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需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出租人和承租人需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应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针对承租人权益保障不足问题,规定合同需明确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出租人解除合同应通知承租人,并为其腾退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约或腾退。
住房租赁企业是以自有住房或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作为市场化机构主体,其规范发展对市场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条例》一方面明确国家完善政策培育市场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另一方面加强规范:
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发布的房源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信息;
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买卖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
从事转租经营的,需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市场重要参与者,其行为直接影响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条例》聚焦关键环节规范其行为:
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将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发布房源信息前,需核对并记录委托人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同时适用《条例》中关于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公示企业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
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建立租赁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将违规行为纳入全国信用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