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22年度县城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漳浦县2022年度县城片区房屋征收决定
(二〇二二年六月)
附件:漳浦县2022年度县城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漳浦县城乡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漳浦县2022年度县城片区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
本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府前唐街周边地块、金鹿东路(金浦大道至大亭路段)地块、交通大厦北侧地块、县医院北侧地块(二期)、绥东花园地块,具体范围以《漳浦县2022年度县城片区房屋征收各地块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图》为准。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房屋征收部门: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漳浦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安置房建设标准和临时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就近集中安置住宅套房(简称安置房)。
二、安置房地点:印石花园南区,道周花园安置房。
三、安置房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四、临时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自行过渡。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监察机关监督和审计部门全程审计。
第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个人住宅房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产权调换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搬迁腾房的先后顺序选房。
二、营业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或作价后调换安置房。
三、生产用房、已倒塌房屋、临时建筑物、构建物、附属物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认定原则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以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的证明等),可视为完全产权。
三、房屋产权认定:属有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执照等)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范围内的房屋,认定为完全产权。
四、被征收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记载的地址、四至范围必须与被征收的房地产现状相符。
第八条 面积计算办法
被征收土地、房屋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现状测量计算。完全产权的按权属依据载明的面积计算,但实际面积小于权属依据载明的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下同)。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成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安置房面积选房时按设计图纸根据有关规定测算,交房时按实测面积结算(两种面积均含公摊建筑面积)。
第二章 补偿安置办法
第九条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项目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实行分别计价,合并结算,不得分离补偿。
一、个人自建房屋
(一)土地补偿
1.符合本实施方案第七条规定情形视为完全产权的土地,以该地块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每平方米补偿4700元。
2.非完全产权的土地,旧城区现状建设用地按土地实际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80元,占用农用地的每平方米补偿65元。
(二)房屋补偿
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根据有效证明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结构分类按附表1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以1:1.1的比例进行补偿。
(三)附属物及二次装修按附表2的标准补偿
(四)临时建筑物、简易搭盖按附表3的标准补偿
(五)沿街底层房屋地段差补偿
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按底层房屋沿街长度(延长米)以附表4的标准给予补偿,交叉路口按价值较大单侧计算,具体地段详见分段范围图。
(六)沿街底层营业性用房营业价值补偿
1.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
(1)经产权登记单位登记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但已改变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认定,下同);
(2)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
(3)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已将沿街底层原住宅房(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建手续)改变为营业性用房,具备门市构造且办理有效的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并事实延续经营的房屋(但通道不纳入营业性用房认定范围)。
2.营业面积计算办法
(1)按产权证明登记或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
(2)按临街自然间进深在独立开间宽2倍以内(含2倍)的实际营业面积计算,超2倍的部分按住宅房计算。
营业性用房进深从临街外墙面算起,进深大于开间宽2倍的,计至2倍的位置,小于2倍的计至隔墙中心线或外墙面。开间宽按开间相邻两侧承重墙或承重柱之间的尺寸计算,外墙计至外墙面,共墙计至中心线或共墙双方协商的分界线。
3.营业价值补偿
符合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的,按附表4相应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地段详见分段范围图。
二、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
(一)房屋补偿
房屋以有效证明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按附表5的综合单价(含土地、房屋重置价等综合价值)给予补偿。住宅房配套的工具间层高在2.2m以上(含2.2m)的,可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附表五的标准补偿;层高在2.2m以下(不含2.2m)的,按附属物补偿。
(二)二次装修、附属物按附表2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沿街底层营业性用房地段差和营业价值补偿
沿街地段差补偿和营业性用房认定、面积计算、营业价值补偿按个人自建房营业性用房的补偿办法执行。
沿街底层住宅房不得计算地段差和营业价值补偿。
三、公建单位拍卖出售的房屋
公建单位拍卖出售的房屋,如拍卖出售合同对房屋或土地权属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按个人自建房的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条 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条件
被征收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可产权调换安置房:
(一)房屋用地权属为完全产权;
(二)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混合、石盖板、砖(石)木、土木等五种完整结构(下称常规结构)且具备居住条件的住宅房或营业性用房;
(三)房屋权属为完全产权。
二、产权调换原则
(一)选择产权调换原则上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其建筑面积和补偿价款应当合并计算进行产权调换,不得析产分户。
(二)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或可调换折算面积(统称可调换面积)任选一项进行产权调换和安置房款结算。
——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按有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计算。
——可调换折算面积:以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款(含土地补偿款)除以安置房相应安置单价折算的面积为可调换折算面积,但其附属物、二次装修、奖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地段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价款不得计入面积折算。
(三)所选的安置房总面积不超过可调换面积的1.5倍,但所选安置房总面积在70㎡以下的不受此限。
三、产权调换方式
实行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互补的方式,即按本方案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款,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款对抵,差额互补。
四、产权调换面积及套数规定
产权调换以最接近安置房户型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一)可调换面积在80㎡以内(含80㎡)的,只能选择安置房一套,其中可调换面积在45㎡以内(含45㎡)的,只可选择面积在70㎡以下(含70㎡)的户型。
(二)可调换面积在80-200㎡以内(不含80㎡,含200㎡)的,可选择安置房二套。
(三)可调换面积在200-300㎡以内(不含200㎡,含300㎡)的,可选择安置房三套。
(四)可调换面积在300㎡以上(不含300㎡)的,选择安置房最多不超过四套。
五、安置房计价标准
安置房面积在可调换面积1.1倍以内(含1.1倍)的按相应的安置价结算,超1.1倍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安置价、市场价详见附表6、附表8、附表9、附表11。
六、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后,按搬迁腾房的先后顺序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第十一条 搬迁费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附表12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费。
第十二条 临时安置费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以附表12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对其实际用于调换的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不含剩余可产权调换面积或安置房大于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以下办法另行计发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费补偿:
一、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补偿费计算与发放办法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以月为单位计算。
(二)在过渡期限内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房结算通知之日止;因征收人原因逾期交付安置房,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逾期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2倍标准计算。
(三)在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时,预发9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实际过渡期不足9个月的按9个月发放,超9个月的部分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按实际发生时间结算。
(四)征收人发出书面交房结算通知后,征收人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或异地购房装修补助
符合本实施方案第十条产权调换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按其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以700元/㎡的标准给予装修补偿。
第十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征收造成持续生产经营的营业性用房、企业厂房(含仓库、办公场所)停产停业,按每月60元/㎡一次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家庭作坊根据其实际规模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被征收人分配,被征收人与实际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原则上双方各50%。
第三章 奖励和优惠补助办法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一、按期签约搬迁腾房奖励分三档
第一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起始日起6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房的,对其被征收完全产权的房屋按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第二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起始日起12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房的,对其被征收完全产权的房屋按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奖励。
第三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起始日起18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房的,对其被征收完全产权的房屋按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奖励。
二、按期签约交地(指未建房独立产权的宅基地)奖励
对具有完全产权(独立产权)但未建成房屋的宅基地,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期交地的,按有效权属证明载明的批准用地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一)完全产权房屋按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奖励700元∕㎡。
(二)具有完全产权(独立产权)但房屋未建成的宅基地,按有效权属证明载明的批准用地面积奖励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享受该款规定的奖励,但调换后剩余的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或批准用地面积可享受本款对应奖励。
第十六条 优惠补助
一、特殊群体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以下补助办法给予特殊群体补助:1.年龄 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2.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1000元、二级500元、三级300元、四级200元;3.烈属可凭烈属证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4.五保户根据政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置。
二、单间住宅房申购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直系家庭成员是二级以上(含二级)腿脚、视力或者智障残疾人,或者是无子女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并确实需要的,可按安置价3400元∕㎡申请购买一间底层面积在30㎡以下的单间住宅房,按安置房选房顺序号进行申购,选完即止。该住宅面积纳入产权调换面积核算。
三、被征收人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先配租、配售。
第四章 搬迁和财务结算办法
第十七条 搬迁时间和方式
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搬迁腾房并将房地产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签发《搬迁腾房验收证》,选择产权调换的加签发《选房顺序号》作为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凭证。
第十八条 财务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持《搬迁腾房验收证》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房结算
被征收人持《选房顺序号》按规定的时间进行选房,并按通知的时间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和安置房价款,签订《安置房产权调换协议书》。
1.被征收人应将征收补偿款全额转为安置房购房预交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可领取)。
2.征收补偿款超过安置房购房款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后一次性领回。
3.征收补偿款少于安置房价款的应当补交差额款:
(1)属购买一套安置房的,征收补偿款不足安置房价款30%的,被征收人必须在选房结算时补至30%;
(2)属购买二套及以上安置房的,必须补至60%;
(3)其余结欠款项在征收人通知交房时全部交清。
被征收人选房后必须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结算10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产权调换,按本方案的补偿标准转为货币补偿。
预交的安置房价款不计利息。
(二)竣工交房结算
安置房竣工后被征收人必须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规定时限办理交房手续并结清安置房价款,否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再保留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房,其被征收的房产按本方案的补偿标准转为货币补偿。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装修不完整的完全产权常规结构的房屋补偿办法
一、主体完成,内外墙和门窗水电均未装修的,重置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60%计算。
二、主体完成,外墙、窗户已装修,室内未装修的,重置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80%计算。
三、主体完成,外墙未装修,室内、门窗、水电已装修且在居住的,重置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90%计算。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的房屋处理办法
一、批建手续不完整的房屋
2018年12月县城区航拍前建成且为常规结构的被征收房屋,其用地权属为完全产权但房屋批建手续不完整,若被征收人能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批准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可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超批准用地范围建设的房屋参照《漳浦县城区九曲岭片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浦政文〔2012〕165号)标准予以补偿、申购,住宅房申购办法参照无批建手续的违法建筑。
利用天井、露台、阳台、屋顶、围墙搭建的房屋一律按临时建筑物的标准补偿。
二、无批建手续的违法建筑
2018年12月县城区航拍前建成且为常规结构的被征收房屋,其用地权属为非完全产权的,原则上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能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参照浦政文〔2012〕1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住宅房申购价格按附表7和附表10进行结算,住宅房申购面积超过被清理房屋面积的部分,按附表8和附表11进行结算。
三、以上情形的常规结构房屋属被征收户**住宅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认定处理。
四、以上情形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拒绝签约或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房屋同时符合产权调换条件和申购条件的,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和套数合计数不得超过本实施方案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款规定的面积和套数。
六、2018年12月县城航拍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可给予一定的建筑材料补贴。
第二十一条 经建设工程质量鉴定部门认定的危房,近期已经倒塌或拆除未建成的,根据有效证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60%计算,列入附属物项目,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不得计取奖励和搬迁费。
第二十二条 个人自建房屋面梯间檐口高度1.8~2.2米(含1.8米,不含2.2米)的,按70%计算建筑面积并入相应结构;小于1.8米、大于1.5米(含1.5米)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并入相应结构;小于1.5米的一律按附属物计算。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的,阁楼最低一侧层高在2.2米以下1.5米以上(不含2.2米,含1.5米)的按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1.5米以下按搁载计算。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逾期签约或拒绝搬迁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处理,不得享受本方案所有奖励和优惠补助。
第二十五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损坏、哄抢、盗窃财物,辱骂、殴打或者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包括房屋的基础、回填土方、墙体、楼地面、屋盖、楼梯、屋面栏杆、给排水、化粪池、电气管线等主体工程和墙面天棚抹灰、涂料、地板砖、楼梯扶手、杉木门窗、屋面防水、隔热、卫生洁具、灯具等普通装修项目。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应在丈量、协商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四、城建部门管理凭证;
五、营业场所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六、需迁移的水、电、有线电视及宽带用户凭证;
七、申购底层单间住宅时应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八、与征收补偿安置其它有关的材料、凭证。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提交原件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对。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被征收房屋的完整性,及时办理腾房交接手续,已补偿的建筑材料及附属物处置权归属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及其他人不得擅自拆除。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在征收前的应交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交清。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房屋或安置房价款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或安置房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征收当事人认可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 租赁纠纷未解决、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权属不清的房地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就被征收房地产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手续。
第三十三条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和被征收人为侨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规划的营业性用房、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位属国有资产,由漳浦县人民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由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
1.个人自建房屋重置价格表
2.附属物及二次装修、树木补偿价格表
3.临时建筑物补偿价格表
4.沿街底层房屋地段差补偿和沿街底层营业性用房营业价值补偿价格表
5.集资房、商品房、房改房综合补偿价格表
6.印石花园南区安置房安置价格表
7.印石花园南区住宅房申购价格表
8.印石花园南区安置房市场价格表
9.道周花园安置房安置价格表
10.道周花园住宅房申购价格表
11.道周花园安置房市场价格表
1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表
(来源:漳浦县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