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立即主动前往本院执行局,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亦可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案件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按期履行相应义务。
二、若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隐匿、转移财产,以各种方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本院将依法果断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严格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软卧、一等座,入住星级以上酒店,购买不动产、高档消费品,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基金、理财产品、网络虚拟资金等全部可供执行财产,并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强制处置;
对拒不配合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制裁;
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下落行踪,本院对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报到地址:漳浦县绥安镇蓝理中路10号漳浦县人民法院三楼执行局
举报电话:0596-3216565、0596-3116110
特此公告
漳浦县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9日